無名小說網 > 請個律師打官司 > 第四百一十二章孔壯壯婚約彩禮案一審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孔壯壯訴孔芳芳婚約彩禮糾紛一案在臨海縣法院馬陵山派出法庭開庭審理。

  孔芳芳的父親孔老三就是在馬陵山鎮上開個體商店的那位老板。曾經銷售麗達玲牌硬糖,批發給馬幼芹家辦喜事。

  江北農村有句土話,找媳婦找對象這件事是籬笆門對籬笆門,木板門對木板門。

  孔壯壯的父親孔立民也是個養魚的專業戶。和孔芳芳家也算是門當戶對。

  開始經媒人介紹認識的時候關系也還不錯,后來因瑣事發生糾紛。

  “因被告孔芳芳提出解除婚約,原告孔壯壯起訴要求被告孔芳芳返還彩禮二十萬元。”阿蠻作為原告代理人提起了訴訟,宣讀了訴狀。

  “請被告答辯?”獨任審判員李正賢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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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沒有接受過原告的一分錢彩禮,原告純屬于胡編亂造。即便被告接受了原告的彩禮,也是原告先提出分手的,按照農村的風俗習慣,男方提出分手的,女方不退還彩禮。”代理律朱正浩是個死磕派,他想來個一口咬死不認賬!

  “被告是否接受過彩禮以及被告是否應當返還彩禮是本案的爭議焦點。請原告圍繞上述爭議焦點舉證?”李正賢道。

  “原告向法庭舉證銀行取款單一份,一次性從縣農業銀行取款十八萬元。另外申請媒人馬幼芹出庭作證。”阿蠻邊說邊將一張銀行取款單遞給了審判席上的李正賢。

  “請朱律師上來將原告的證據拿回去認真閱讀后質證?”李正賢將那張銀行取款單推到審判桌的左前端。

  朱正浩走上審判席,瞅了一眼那張單據:“取錢屬實,但干什么用的?對證據關聯性有異議。換句話說,它證明不了取這筆錢是支付彩禮錢的!”

  “應原告方申請,傳證人馬幼芹出庭作證!”李正賢向值班法警揮了揮手。

  法警點了點頭,到庭外帶進來一個五十歲上下的紅臉漢子。

  核實證人身份后,李正賢道:“馬幼芹,你將你知道的與本案相關的情況如實說,不得推測編造,你明白嗎?”

  馬幼芹點了點頭:“我是原被告雙方的媒人。經我介紹壯壯才認識了芳芳。雙方定親的時候請我喝了喜酒。彩禮的事我喝喜酒時在現場看到的。當時,按照風俗習慣,男方給了女方二十萬元的彩禮。因為壯壯家很有錢。女方就要了二十萬的彩禮。這個數字太大了,所以我印象比較深刻。我們家大兒子結婚,兒媳婦才要了一萬元彩禮,我就嚇得不得了。”

  “你不要說你家的事!你說你和原被告雙方是什么關系?”李正賢見證人說話要跑偏,便提醒地問了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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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壯壯家和我沒有關系,被告芳芳家和我是遠房親戚。芳芳系起來叫我表叔。”證人是一臉誠實的表情,看不出任何撒謊的樣子。

  “錢是怎么交給被告的?是經你手點的嗎?”朱正浩是一臉不滿的問馬幼芹。

  “是二十沓厚厚的錢,包在大毛巾里邊交給被告的。包到毛巾里之前,我是親自數過沓數的。”馬幼芹應道。

  “那每沓是多少錢?你數了嗎?”朱正浩仍然是不依不撓。

  “這我倒是沒數,但是都是從銀行提出來的新票子,而且是銀行用扎錢的紙帶扎緊的。”馬幼芹似乎是有些遺憾。聽到朱正豪的問話,他似乎是感覺當初應該數一下才好。

  ……

  凌晨,天還沒放亮。李光然怎么也睡不著,他爬起來,有些醉醺醺地騎著電動車去找他父親。

  聽到張大勇告訴他趙大紅的新要求,他的腦袋立馬就大了,昨天晚上他想不開就多喝了兩杯酒。

  因為天還早,路上幾乎看不見行人。寒風凜冽,他打了個哆嗦。突然發現前面好像有個黑影躺在路邊。

  他加速行駛,趕到了一看,不禁大吃一驚:一個十七八歲的姑娘躺在路邊,一動不動!旁邊是一輛摔翻在地上的電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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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停下車向姑娘走了過去。

  走到姑娘的身邊,仔細這么一看,這姑娘長得眉清目秀,十分漂亮。

  他再這么一細看,這姑娘鼻子,嘴里都流出了一些血。媽呀,他被嚇了一跳。

  他輕輕的推了推姑娘,這姑娘仍然是一動不動。

  他迅速的掏出手機撥打了110和120電話。

  十多分鐘以后,警車和120救護車幾乎是同時到達了現場。

  警車上下來幾名警察迅速勘驗了現場,而救護車上也下來了幾名醫護人員迅速將這姑娘抬上了救護車。

  “小伙子,你是這姑娘什么人吶?”一名女護士有些好奇的望了一眼李光然。似乎到了這個時候,她才發現李光然的存在。

  “不是,我不是她什么人,我就是有點事,早上路過這個地方,看到這個姑娘躺在地上——”李光然的語氣好像有些慌張。

  “哦,那太謝謝你了!這姑娘好像是顱內出血,很危險!現在也不知道她的家人在哪里,這要是到了醫院沒人護理,還是很危險吶。”那女護士好像是自言自語,又好像是對李光然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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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她現在到了醫院沒人護理,怎么行呢?小姐姐,實在不行的話,我跟你們一起去吧。由我暫時照顧一下這個姑娘。”李光然又撇了一眼那已被抬上救護車上的漂亮姑娘,對護士說道。

  “哎呀,你這個小伙子心腸真好呀!我先代表這姑娘的家屬謝謝你啦,那你上來吧。”女護士顯然是高興了起來。

  ……

  “本院認為,根據民事證據的蓋然性原則,原告目前所舉證據足以證明向被告交付二十萬彩禮的相關事實。被告的辯解意見顯然不能成立。但考慮到本案雙方的具體情況,以返還百分之七十為宜。故此判決如下:

  被告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彩禮禮金十四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后十五日內上訴于云濱市中級人民法院。閉庭!”李正賢敲響了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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